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来源:盐城纺织学院人事处发布时间:2010-09-02浏览:2078



盐城纺院关于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的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的通知,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重大举措,是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在普通高等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地位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教师资格的类型及适用范围

教师资格分为七类,适用我校的即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的必要条件,是受聘教师工作的一个必要前提,具有教师资格,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被学校聘任或续聘。只有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我校正式聘任才能成为盐城纺院教师。

三、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是法定条件。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公民身份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即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大专毕业后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可视为具备资格学历。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具体测试标准和办法按照苏教师[2002]2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和办法(暂行)》(见附件1)的通知精神执行。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从事汉语言教学工作的人员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3)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持有《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二级甲等以上等级)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按《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见附件3)执行。

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意见教师资格条件内的第1、第2、第3和第4中的(4)所规定的条件。

5、教育能力的考核主要视其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情况。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厅认定。学校受省教育厅委托,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考评和审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省教育厅核准。

五、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1、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正常化,根据苏教师[2003]3号文件精神,学校每年三月份受理一次教师资格申请,四月份开始认定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应提交材料

要  求  及  说  明

1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由教育部统一格式,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不得复印。填表前务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和所填项目,明确要求后用钢笔(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端正、规范。

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还本人

3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还本人

4

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体检表中不得缺漏项目,若申请人故意不参加检查,造成项目缺漏,该项目视同不合格处理。

体检表中“既往病史”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严重病情、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取得教师资格,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

5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普通话测试学校不统一组织,由申请人自己到学校测试站或其他测试站报名进行培训与测试,至少需提前一学期测试取得合格证书。

6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表

部门负责人填写并签字

7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还需提交《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补修考试合格证书》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补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补修的报名、培训与考试由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

参加补修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统一颁发《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补修考试合格证书》。该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缴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及时间

序号

程  序

时            间

1

发布信息

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布暑,组织人事部门每年12月发文,公布报名、申请等有关事项。

 2

教育学、心理学补修

考试时间为每年2月最后一个周六。

报名时间根据省师资培训中心的要求确定。

 3

体格检查

每年3月第一周由申请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申请表》交组织人事部门,并缴纳体检费(按医院规定收取)。

3月中旬由学校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过程中由指定的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体检表。

体检结束后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体检表由学校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者体检须重新体检。

 4

接受申请

初步审查

每年3月下旬申请人向所在教学(系、部)提交申请认定的材料。

各教学(系、部)接受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填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名册,3月底前报组织人事部门。

组织人事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5

教育教学

基本素质

和能力测试

每年4月中上旬进行。

由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的专业评议组严格按照《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和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测试。

6

审查认定

每年4月下旬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7

上报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要求汇总材料,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材料报省教育厅。

七、教师资格及证书管理

1、教师资格证书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由国家统一规定,共17位,其格式和含义为:

□□□□  □□   □□□    □    □    □□□□□□

年 度     省   认定单位  类型  性别       序号

年度代码:    指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如“2005”。

省 代 码:    江苏省的代码为“32”。

认定单位代码: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为“140”。

类型代码:    “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性别代码:    “0”代表男性;

              “1”代表女性。

序号代码:    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教师资格证书的顺序编号。

2、经审核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归档保存;未取得教师资格人员,其全部资料由学校保留一年后销毁。

3、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应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启事声明作废后,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换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4、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学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并归档备案。

5、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八、组织机构

1、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学院成立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校的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评议、审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2、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院领导及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含外请人员)。人数不得少于十七人。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组成人员报省教育厅批准。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可根据评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评议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形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直接进行考察。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评议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为三分之一左右。

5、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听取教师资格管理部门和专业评议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召开评议会时,出席人数不得低于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总人数的五分之四。评议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未出席评议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6、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内部评议情况不得向外泄露;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家属为评议对象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九、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和办法(暂行)

2: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评价表

3: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2005年4月2日














附件1:


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和办法(暂行)


为做好我省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测试标准和办法。

一、测试内容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内容包括:

1、专业(学科)理论知识与技能

内容包括专业(学科)理论知识和技能、与本专业(学科)相关联的实践能力、对本专业(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理解掌握水平等。

2、教育教学实践能力

内容包括分析教材、确立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方案、选择教学方法、运用教学语言、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等。

3、基本教育素质

内容包括仪表举止、口语表达、思维能力、心理素质等。

二、测试标准

申请人应具备现代教育理念,掌握必备的教育科学基础理论,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的学科教学能力,具有良好的教学基本功和相关的教育素养,能从事本专业(学科)教育教学工作。

测试标准具体内容见评价表。

三、测试方法

(一)测试通过试讲、面试两种途径进行。

1、试讲:根据选定的教学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设计出教学方案,并在指定班级进行试讲,也可采用说课形式进行。试讲(说课)后应试者应提供教案备查。专业评议组成员根据试讲(说课)的测试标准进行评价。

2、面试:主要采用问答形式,围绕试讲(说课)、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动态等方面内容进行。专业评议组成员根据面试的测试标准进行评价。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者,特殊专业(音乐、舞蹈、体育、美术、影视表演、播音等)的还需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测试。

(二)试讲(说课)、面试测试成绩满分均为100。测试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60分至10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每位专业评议组成员独立为应试者打分。并填写评价表(附件2)。测试结束后,由组长汇总,取平均分确定测试结果,并将测试结果填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四)试讲(说课)时间不少于20分钟,面试时间不少于10分钟.

四、测试组织与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和办法。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由省教育厅委托各高等学校进行。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组织及实施工作。



















附件2: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评价表

申请人姓名:                          编号:          

试讲(说课)部分

项    目

测  评  标  准

得分

教学观念

15分

体现素质教育精神,面向学生全体,发展个性,尊重学生,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


教学内容

30分

符合教学目标要求,切合学生实际,内容正确,容量适中,能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大纲处理教材,重点和难点突出。


教学设计

25分

教学思路清晰,结构合理,方法得当,注重激发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维。


教学艺术

20分

善于组织教学,有教学调控能力;语言流畅,普通话标准,术语正确,言简意赅;有详有略,节奏得当;教态自然。


教学效果

10分

达到教学目标,课堂气氛好,听后总体印象好。


测试结果


测试成绩


面  试  部  分

项  目

测  评  标  准

得分

基本素质

100分

仪表举止得体;审题准确,突出重点;围绕话题,思路清晰,表述流畅;从容自然,心理素质好。


测试结果


测试成绩







专业评议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 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戴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 3 X 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二、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 18.66/12千帕( 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

以上两种办法交替进行。将能识别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8、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戴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9、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一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